抚府复字〔2022〕154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抚府复字〔2022〕154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抚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X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5月2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