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府复字〔2022〕148号
发布日期:2022 -06 -21
08:41
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抚府复字〔2022〕148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抚州市东临新区七里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平,该乡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七拆字〔2022〕第X号《强制拆除(移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