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以市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拟继续有效168件,拟废止(宣布失效)78件,拟修改13件(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17日之前反馈至抚州市司法局。
联系人:合法性审查科 0794-8358166
邮箱:fzsf8358166@163.com
附件:1.拟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文件具体修改情况
抚州市司法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1
拟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1 | 抚州市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 抚府令〔2006〕第10号 | 军分区 | 继续有效 | |
2 | 抚州市战时管制行动实施办法 | 抚府令〔2008〕第15号 | 军分区 | 继续有效 | |
3 | 抚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7〕20号 | 市委办(档案局) | 继续有效 | |
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05〕2号 | 市总工会 | 继续有效 | |
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85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
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7〕42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
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重点 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0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
8 | 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抚府办发〔2017〕92号 |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 继续有效 | |
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16〕9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
1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 抚府发〔2019〕14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
1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20〕15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
12 | 关于支持“飞地”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 抚府办发〔2020〕24号 | 市商务局 | 继续有效 | |
13 | 抚州市远期林业碳汇权益资产备案登记暂行办法 | 抚府办发〔2020〕46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
14 | 抚州市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抚府发〔2021〕14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
15 | 抚州市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 | 抚府办字〔2021〕31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继续有效 | |
16 | 抚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管理办法 | 抚府办发〔2021〕30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
17 | 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14〕17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1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抚州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03〕51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1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05〕13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伤残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28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1 | 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 养老保险操作办法 | 抚府办发〔2011〕19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2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一卡通及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45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45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4 | 抚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驻抚部队随军家属计划安置实施细则 | 抚府办发〔2015〕46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欠薪群体性事件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5〕64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7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09〕45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8 | 抚州市稳就业行动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21〕10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29 | 关于加快技工教育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20〕63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
3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48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
31 | 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10〕32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
3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字〔2012〕63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
3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抚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03〕52号 | 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继续有效 | |
34 | 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制度暂行办法 | 抚府办发〔2017〕120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
3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61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
3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91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
3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抚府办发〔2020〕3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
38 | 抚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 抚府办发〔2020〕11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
3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21〕3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
40 | 抚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2〕19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4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抚府发〔2015〕30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42 | 抚州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规定 | 抚府令〔2008〕第16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4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3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4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字〔2016〕24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4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7〕8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4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46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4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丧葬陋俗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5〕24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4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态核对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59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4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5〕60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5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9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51 | 抚州市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指导意见 | 抚府办发〔2019〕92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52 | 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认定实施细则 | 抚府办发〔2020〕66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
53 | 关于印发抚州市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军队专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34号 |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 继续有效 | |
5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4〕42号 |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 继续有效 | |
5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容缺受理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95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继续有效 | |
5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8〕29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
5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云计算建设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6〕34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
58 | 抚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补充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09〕58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
5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 抚府发〔2007〕40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
6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 抚府办发〔2009〕67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
6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处理意见 | 抚府办字〔2012〕12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
6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40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
6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交易管理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5〕39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
64 | 抚州市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抚府发〔2020〕3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
6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7〕14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6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抚府办发〔2019〕56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6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知 | 抚府办发〔2019〕93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68 | 抚州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抚府办发〔2020〕44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69 |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暂行办法 | 抚府办发〔2021〕1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7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和钢结构 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21〕35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71 | 抚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修复及整治工程项目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 抚府办发〔2021〕18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72 | 抚州市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 抚府办发〔2021〕41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73 | 抚州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5〕18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7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通知 | 抚府发〔2015〕16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7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开发和单位建房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清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 37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
7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 42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7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中心城区千百万棚户区改造工作措施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82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7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6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7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发〔2012〕24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8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9〕79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81 | 抚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 抚府办发〔2020〕41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82 |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农民公寓房安置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20〕20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
8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 抚府发〔2013〕25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8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 抚府发〔2013〕26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8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3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86 | 抚州市中心城区景观苗木移植管理规定 | 抚府办发〔2017〕97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87 | 抚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4〕29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88 | 抚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13〕22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89 | 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 | 抚府令〔2004〕第8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9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 抚府发〔2016〕2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9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整体公开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14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9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两违”建筑查处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5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9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17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
94 |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 抚府发〔2005〕49号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继续有效 | |
95 |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抚府发〔2005〕50号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继续有效 | |
96 |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5〕51号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继续有效 | |
97 | 抚州市主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管理办法 | 抚府办发〔2020〕10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继续有效 | |
98 | 抚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21〕2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继续有效 | |
99 | 抚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 抚府令〔2002〕5号 | 市人防办 | 继续有效 | |
10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及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8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继续有效 | |
10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4〕14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继续有效 | |
10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80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继续有效 | |
10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抚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抚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9〕84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继续有效 | |
10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治超工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6〕40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继续有效 | |
10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抚府发〔2016〕42号 | 市邮政管理局 | 继续有效 | |
10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6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10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1〕1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10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黄龙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4〕17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10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5〕4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11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83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11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9〕1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112 | 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0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113 | 抚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 抚府办发〔2020〕3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11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21〕31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11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经营机制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的意见 | 抚府发〔2015〕7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11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场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 抚府发〔2014〕15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11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通知 | 抚府发〔2006〕24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11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推进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56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11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强林木良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46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120 | 关于进一步推进封山育林工作的实施方案 | 抚府办发〔2020〕62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121 | 抚州市廖坊水库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7〕7号 | 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 | 继续有效 | |
122 | 抚州市廖坊灌区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14〕3号 | 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 | 继续有效 | |
12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43号 | 市气象局 | 继续有效 | |
12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2〕37号 | 市气象局 | 继续有效 | |
125 | 抚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 | 抚府办发〔2021〕9号 | 市气象局 | 继续有效 | |
12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84号 | 市气象局 | 继续有效 | |
12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 抚府发〔2015〕2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12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09〕26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12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0〕31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13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2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13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11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13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11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13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抚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23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13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开发银行抚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市带县”统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101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13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45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136 | 关于规范抚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 抚府字〔2008〕10号 | 市国资委 | 继续有效 | |
13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 | 抚府发〔2010〕16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13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 兴市战略的意见 | 抚府发〔2011〕11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13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及抚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2〕6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14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 | 抚府发〔2012〕36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14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19年修改) | 抚府发〔2014〕18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14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8〕2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143 | 关于落实江西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 抚府发〔2018〕11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144 |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19〕4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14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9〕20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14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8〕35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14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 | 抚府字〔2013〕50号 | 市商务局 | 继续有效 | |
14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发〔2015〕13号 | 市公安局 | 继续有效 | |
14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推进创新驱动“5511”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19年修改) | 抚府发〔2016〕31号 | 市科技局 | 继续有效 | |
150 | 关于印发抚州市科技创新奖励 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8〕36号 | 市科技局 | 继续有效 | |
15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03〕33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152 | 抚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 抚府发〔2008〕12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15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40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15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64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15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市属公办学校非政策性择校工作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60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15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9〕8号 | 市文广新旅局 | 继续有效 | |
15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3〕17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5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 抚府发〔2013〕18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5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3〕19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6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 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2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6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抚州市政府购买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实施方案和抚州市乡村医生 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4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6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7〕33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6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工作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5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64 | 抚州市智慧百乡千村健康医养扶贫工程服务项目纳入县(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试行) | 抚府办发〔2019〕80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65 | 抚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 抚府办发〔2020〕35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66 | 抚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 抚府办发〔2020〕40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167 | 抚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 抚府办发〔2021〕32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继续有效 | |
168 | 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抚府办发〔2020〕26号 | 市审计局 | 继续有效 |
备注:以上文件中,涉及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变更的,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各单位“三定方案”执行。
拟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办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办法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29号 | 市外事办 | 废止 | 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赣外办发【2020】1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所代替。 |
2 | 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 抚府办发〔2011〕44号 | 市发改委 | 废止 | 《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与上位法相违背;《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过有效期。 |
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抚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85号 | 市财政局 | 废止 | 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现申请废止 |
4 | 抚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19年修改) | 抚府令〔2014〕第1号 | 市发改委 | 废止 | 2021年11月30日市政府以(抚府发〔2021〕12号重新出台了《抚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之前的管理办法文件作废。 |
5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关于抚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05〕37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 | 该文件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建设领域,且2020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及2021年人社部等七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第四条,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已有明确规定:“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市级已无权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以上几个文件已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存在冲突。 |
6 | 关于印发抚州市失业保险市级 统筹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32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 | 2021年9月24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抚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抚人社发〔2021〕25号),替代了该文件 |
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6〕25号 | 市医保局 | 废止 | 文件中要求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已经结束。 |
8 | 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参保人员医疗 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58号 | 市医保局 | 废止 | 我市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该文件不符合目前国家医保待遇制度要求。 |
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15〕3号 | 市民政局 | 废止 | 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
1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4〕1号 | 市民政局 | 废止 | 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
1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24号 | 市民政局 | 废止 | 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
12 | 抚州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 家庭认定操作规程(试行) | 抚府办发〔2018〕96号 | 市民政局 | 废止 | 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
1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38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废止 | 当前条款已可以被《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替代,建议废止。 |
1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28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废止 | 该办法自2016年5月11日起施行,该文件的相关工作已完成,同时已下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抚府办发〔2021〕39号) |
1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应用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7〕40号 | 市大数据中心 | 废止 | 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运行,下一步视情况出台新的实施办法 |
1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0〕3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文件的有关内容已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开发行业领域常态监管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的实施意见》(抚办发[2016]33号)和《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4]22号)所取代。 |
1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办字〔2015〕43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我市制定出台了《抚州市工业“标准地”实施方案》。各县区分别出台工业“标准地”实施方案,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工业增加值能耗和R&D经费支出指标等工业“标准地”指导性标准体系。 |
1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 |
1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26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
2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 抚府发〔2018〕19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有新文件对土地出让金收缴进行规定,与此文件规定有冲突。新文件已通过决议,即将出台 |
2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12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 | 扬尘治理已进入常态化管理 |
2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总部经济中心打造新业态集聚区的若干意见 | 抚府办发〔2017〕29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 | 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
2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21〕1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 | 省厅出台了新的文件,此工作方案已不适用。 |
2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 抚府发〔2008〕11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抚府办发〔2011〕37号文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 |
2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农民公寓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发〔2015〕15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满,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
2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 抚府办发〔2018〕4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 | 该文件试行两年,目前已过时效,且文件内容和任务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形势不符,建议此文件作废。 |
2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州市市容 环境“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06〕4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废止 | 地方性法规《抚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已有规定 |
28 | 抚州市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6〕23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废止 | 2021年2月1日出台的《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废止 |
29 | 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 抚府令〔2006〕1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废止 | 所引用的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已修改,《规定》已不适合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 |
30 | 抚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抚府办字〔2018〕11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止 | 2021年已修订该预案 |
31 | 抚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 抚府办发〔2007〕37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废止 | 文件时间过长,不适应当前形式 |
32 | 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森工企业和实验林场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01〕11号 | 市林业局 | 废止 | 市属国有森工企业和实验林场产权制度改制工作完成,建议废止。 |
33 | 抚州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 抚府办发〔2018〕124号 | 市林业局 | 废止 |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文件已过期废止。 |
3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5号 | 市水利局 | 废止 | 此方案实施整治期限为2016年,2020年市政府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出台了《抚州市》(抚府发[2020]7号) |
3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44号 | 市财政局 | 废止 | 文件发文时间太长,涉及内容大部分已经失效或修改。 |
3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6〕76号 | 市财政局 | 废止 | 我市已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建议 废止 |
3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79号 | 市财政局 | 废止 | 我市已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建议 废止 |
3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4号 | 市国资委 | 废止 | 修改并重新印发了抚府办发〔2021〕4号 |
3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29号 |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支行 | 废止 | 时效已过 |
4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 | 抚府发〔2015〕14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 |
4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6〕6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 |
4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59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 |
4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金融助推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6〕24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 |
4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保险业服务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2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 |
4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20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 |
4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抚州市金融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22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 |
4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制度(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54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 |
4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银行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5〕58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 |
4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物流业升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抚府发〔2016〕8号 | 市商务局 | 废止 | 已制定了新的相关文件。2021年制定了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抚州市物流降本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抚府发〔2021〕39号 |
5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加强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8号 | 市科技局 | 废止 | 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
5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9号 | 市科技局 | 废止 | 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
5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6〕106号 | 市科技局 | 废止 | 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
5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 抚府发〔2013〕23号 | 市防震减灾局 | 废止 | 文件中工作意见已过时 |
5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3〕32号 | 市防震减灾局 | 废止 | 文件有效期已到期 |
5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 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07〕23号 | 市教体局 | 废止 | 预计5月可出台,建议按拟废止处理。新制定的《抚州市定向培养师范生教育培养和管理的办法》文件正在按程序提交审议,待市政府会议通过后将出台。 |
5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抚府发〔2008〕17号 | 市教体局 | 废止 | 2021年3月31日,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抚州市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字[2021]18号),涵盖了原有文件 内容。 |
5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促进全省再生物资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1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 废止 | 2021年12月31日废止。财政部等四部门公布了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文件更新了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文件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措施已不适用。 |
5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27号 | 市发改委 | 宣布失效 | 经核实,我市十个省级工业园区均已在2015年底前建成并投产,建议宣布失效。 |
5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放心 粮油工程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3〕37号 | 市发改委 | 宣布失效 | 适用期已满,实际上已经失效。 |
6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涉审中介机构诚信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98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宣布失效 | 1.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目前试用期已满。2.当前条款已被《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替代,建议宣布失效。 |
6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精细化工产业发展的意见 | 抚府发〔2013〕14号 | 市工信局 | 宣布失效 | 发展目标至2015年,适用年份 已逾期 |
6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5〕53号 | 市工信局 | 宣布失效 | 试用期已满,建议失效 |
6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百亿企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抚府发〔2017〕4号 | 市工信局 | 宣布失效 | 试用期已满,建议失效 |
6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集约发展的实施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2〕27号 | 市工信局 | 宣布失效 | 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
6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76号 | 市工信局 | 宣布失效 | 已过期,建议失效。 |
66 | 关于加快推进5G发展的政策措施 | 抚府发〔2020〕11号 | 市工信局 | 宣布失效 | 其中基站电费补贴已过时效。市通发办就5G发展正起草新政策措施。 |
67 | 抚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7〕28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宣布失效 | 已经新出台了《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抚府发〔2016〕2号) |
6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1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宣布失效 | 文件明确使用年份为2016-2020年 |
6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3〕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宣布失效 | 文件适用年份为“十二五”期间,现在已逾期,“十二五”期间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
7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3〕46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宣布失效 | 目标任务到2017年已完成 |
7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3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宣布失效 | 根据抚农土确办发[2017]1号文,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
7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宣布失效 | 目标任务到2020年已完成 |
7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社会资本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指导 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17〕2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宣布失效 | 文件有效期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
74 | 抚州市规范河道采砂经营管理 若干规定(试行) | 抚府办发〔2018〕47号 | 市水利局 | 宣布失效 | 己过二年时效 |
7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3号 | 市财政局 | 宣布失效 | 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
76 | 抚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 抚府办发〔2014〕1号 | 市防震减灾局 | 宣布失效 | 文件有效期已到期、并已制定新的预案 |
7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21号 | 市教体局 | 宣布失效 | 文件明确规定适用期5年,现已逾期,建议作宣布失效处理。 |
7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5年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1号 | 市教体局 | 宣布失效 | 适用期为5年已满且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清理 意见 |
1 |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3〕35号 | 市残联 | 修改 |
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19〕9号 | 市残联 | 修改 |
3 | 抚州市生态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抚府办发〔2020〕61号 | 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修改 |
4 | 抚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5〕29号 | 市人社局 | 修改 |
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6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修改 |
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103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修改 |
7 | 抚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抚府发〔2018〕18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修改 |
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3〕31号 | 市住建局 | 修改 |
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 抚府办发〔2015〕62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修改 |
1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 抚府发〔2016〕5号 | 市商务局 | 修改 |
1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社区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 抚府办字〔2004〕103号 | 市公安局 | 修改 |
1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7〕104号 | 市司法局 | 修改 |
1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7〕58号 | 市文广新旅局 | 修改 |
备注:以上文件中,涉及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变更的,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各单位“三定方案”执行。文件内容修改情况见附件2。
附件2
拟修改文件具体修改情况
一、《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1.第二条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由“凡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对象。”修改为“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2.第三条安排就业的范围中“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干、职工,凭《伤残军人证》(1至8级)和《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修改为“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残疾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干、职工,凭《残疾军人证》(1至8级)和《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3.第六条第(一)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要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照顾。”修改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要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4.第六条第(三)项“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市、县(区)人事、劳动、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统计、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发〔2019〕9号)
1.删除第一条总体要求中“到2020年,实现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2.删除第二条主要内容中“(三)救助标准-2.辅助器具适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
3.将文件中涉及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定点”两字全部修改为“协议”两字,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第(四)项救助原则中“4.非定点机构专指省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第三条第(三)项实施救助中“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第四条第(二)项康复机构管理中“应终止其定点资格”。
4.将第四条第(三)项救助信息管理、第五条第(二)项明确部门责任中“扶贫”部门修改为“乡村振兴”部门。
三、《抚州市生态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抚府办发〔2020〕61号)
1.将文件中“生态资产”修改为“生态产品”。
2.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作为碳达峰碳中和文件依据。
3.删除第二条中“两权(农地经营权、林权)贷款抵押物处置的交易”。
4.在第三条中增加“远期林业碳汇”“河道水域经营权”“碳普惠核证资源减排量”“用能权”交易品种,并调整了交易品种顺序。
5.将第五条中“农民个人”修改为“个人”,并删除“两权(农地经营权和林权)贷款抵押物资产管理中心”。
6.将第七条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7.将文件中“乡(镇、场)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
8.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9.将第十一条中“公开招标”交易方式删除,增加“线上点选”交易方式,将“公开协商”修改为“网络协商”交易方式。
10.增加交易中止、终止条款,分别作为第十三条、十四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流出方、权益相关方的申请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中止公告。(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流出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流出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权属存在争议的;(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四)流出方或利益相关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中止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中止期满,如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流出方的申请恢复发布交易公告,若剩余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延长至三个工作日;如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未提出恢复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终止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要求发布终止公告。(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流出方或利益相关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文书的;(四)延长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11.在原第十四条中增加“河道水域经营权流入方应当承担河道水域日常管护职责,建立“以河养河”的河道水域经营开发与管护长效机制。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当衔接碳普惠核算管理系统,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用能权指标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作为第十六条。
12.删除附件中《流出申请表》《意向流入报名表》《抚州市生态产品交易系统鉴证书》《抚州市生态产品交易系统流程图》。
四、《抚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抚府办发〔2005〕29号
1.将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市级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修改为“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调剂、市级统收统支、市和县(区)分级经办。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账并进行相关财务核算,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建账核算。每年按照当年实际征缴的3%提取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市级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
2.将第十七条第四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中在市(县、区)内住院治疗的按照10元/天标准支付,到本市(县、区)以外住院治疗的按照15元/天标准支付。”修改为“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报销日期为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出院手续之日止。异地院外(含途中)伙食补助费参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
3.将第十七条第五款“职工因治疗工伤需要,新工伤人员到工作所在市(县、区)外或退出工作岗位的老工伤人员到长期居住所在市(县、区)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100元/天,住宿费在治疗终结后凭住宿发票报销,在支付标准之内的据实支付,在支付标准之外的按标准支付,已入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用不予支付,等待入院期间的住宿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修改为“经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到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异地院外住宿费限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天数最多不超过2天(住院治疗的,限办理入院手续之日前和办理出院手续之日后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门诊治疗的,限就诊记录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标准以内住宿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将第十七条第六款“职工因治疗工伤需要,到所在市(县、区)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工作地(居住地)与就医地间直达汽车或火车硬卧票价,交通费在治疗终结后凭车(船、飞机)票报销,超过支付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修改为“职工因治疗工伤需要,到所在市(县、区)以外异地就医的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支付: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卧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往返一次异地间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购买软卧等超出限乘标准的车(船)票,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病情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限经济舱),不超过异地间乘坐高铁二等座标准票价的机票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机票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
五、《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6号)
1.因机构改革,文件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六、《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103号)
1.因机构改革,文件中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七、《抚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抚府发〔2018〕18号)
1.因机构改革,文件中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八、《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3〕31号)
1.将文件中“房管部门”修改为“住建(含住房保障中心)部门”。
2.将第(三)严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关中两处“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选聘具有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
3.将第(五)严把物业服务企业准入退出关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按相应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出租、转借。”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对后果严重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修改为“对后果严重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或处理。”
4.将第(十)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中“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含发改委)主管部门”。
5.将第(十三)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中“每年由房管、规划、城管、街道(乡、镇)等单位共同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修改为“每年由住建(含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城管、街道(乡、镇)等单位共同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
6.将第(十七)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中“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以及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等各方代表参加。”修改为“自然资源、住建(含住房保障中心)、城管、公安等部门以及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等各方代表参加。”
7.将第(十八)项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第1点中“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的初审、审定和管理”修改为“会同发改委部门共同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第2点中“建设部门”修改为“住建(含住房保障中心)部门”;第3点中“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第6点中“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7点中“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11点中“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九、《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5〕62号)
1.附件1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有变化。
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抚府发〔2016〕5号)
1.将第一段中“为促进我市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意见”修改为“为促进我市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2017年修改后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特制定如下意见”。
2.将第二条发展目标中第一款“在现有抚州市玉茗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东乡区腾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南城县佳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南丰县海润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抚州梦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黎川县励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昌县梦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乐安县博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崇仁县海润二手车交易市场这10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基础上,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至少达到12家,其中市城区(含临川区)至少2家,每个县一家。”修改为“抚州市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共12家分别是抚州市玉茗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东乡区腾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南城县佳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南丰县海润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抚州梦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黎川县励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昌县梦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乐安县博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崇仁县海润二手车交易市场、宜黄县欣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资溪县伟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完成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12家,其中市城区(含临川区)2家,每个县1家的限额,不再设置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二款中“鼓励二手车销售企业、中介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修改为“维护二手车销售企业、中介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2.第三条具体措施:第(一)款第1项中“(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修改为“(1)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主体的法人条件”;
第(一)款第2项中“(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修改为“(1)具备二手车经销企业主体的法人条件。
3.第四条组织实施:第(三)款中“加快组建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删除“加快”。
十一、《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社区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04]103号)
1.将第四条中的“(三)门楼牌工本费、安装费由公安派出所在编划门楼牌的同时,按照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我省门楼牌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4]32号)规定收取。公安机关不得向产权单位和属个人产权者收取门楼牌制作、安装之外的任何费用。”修改为“(三)门楼牌工本费、安装费由县、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并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不得向产权单位和属个人产权者收取门楼牌制作、安装的任何费用。”
十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17〕104号)
1.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十三、《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抚府办发〔2017〕58号)
1.将第五条第(一)项强化组织保障中第2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和第5点“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融合,修改为“2.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研学旅行活动的市场营销、市外客源组织、奖励政策落实,市内牡丹亭折子戏等戏曲表演。指导汤显祖纪念馆、王安石纪念馆为研学旅行提供优质的讲解服务。督促汤显祖纪念馆、王安石纪念馆加强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2.将第五条第(二)项提供政策支持中第1点“在《抚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抚府办发[2017]34号)有关旅行社组织来抚旅游大巴团队,游览市中心城区3个以上景区,单次团队人数在300人以上400人以下和400人以上,分别奖励0.5万元和1万元”修改为“贯彻落实《抚州市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研学旅行团队奖励“外地研学旅行团队单次人数200人以上,在市中心城区游览1个必看景区和2个以上抚州市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市外省内、省外研学团队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